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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09/02/2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曾姓女子因劉姓丈夫在外欠債、債主常找上門,擔心危及家人、子女安危,她想到當年與丈夫結婚時,並無公開儀式,提訴主張婚姻不成立。法官調查兩人結婚確無公開儀式,劉某也未出庭反駁,判決兩人婚姻不成立。



曾女向法官表示,她與劉某結婚時沒有公開儀式,也沒有2人以上證人,由於劉某在外借款、欠下大批債務,後來有討債公司人員上門討債,危及她與子女人身安全,因為她與丈夫結婚是在民法婚姻效力舊法規定期間,因此訴請婚姻關係不成立。



法官傳訊證人得知,曾女與劉某有去辦婚姻登記,但未辦喜宴宴客。由於劉某未出庭說明,也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因此認定兩人結婚無公開儀式,依舊法規定判決婚姻不成立。



法官說明,結婚效力的「舊法」,依民法982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的證人。即民間所稱「儀式婚」要件,在97年5月23日之前,我國結婚效力採行儀式婚,如欠缺公開儀式或2人以上證人其中任何1項要件,則婚姻關係不成立。



我國從97年5月23日起,實施修改後的民法結婚效力要件規定,改採登記婚,即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到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婚姻始生效力,不再採用儀式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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