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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更新日期:2009/09/17 04:09

具美公民身分 自始刻意隱匿

〔記者林慶川、陳曉宜/台北報導〕前國民黨立法委員李慶安被告發擁有雙重國籍案,台北地檢署查出李擔任市議員、立委期間刻意隱匿具美國公民身分,認定她擔任民意代表的一億零兩百七十七萬元薪資都是詐欺所得,昨依刑法詐欺、偽造文書罪嫌將她起訴。

依法律規定,涉貪污洗錢等罪嫌才會被追繳犯罪所得;由於檢察官認定,李慶安自當選台北市議員起就具美國公民身分,因此自始即當選無效,不具公職人員身分,所以未以貪污罪起訴,只以刑法「普通詐欺罪」起訴,若她不主動歸還國庫不法所得一億餘元,此案詐欺受害的對象政府,必須打民事官司才能向她討回。

民代億元薪資 均為詐欺所得

台北市議會、立法院都表示,等此案定讞後,會依法打官司追討李慶安的薪資。

李慶安委任律師李永然昨表示,李慶安對此相當驚訝,感覺很冤枉,難以接受。李慶安認為擔任民代是以自己的服務、問政取得選民支持並獲得薪資,不是用詐術騙取錢財。

李慶安多次至北檢出庭應訊,各項證據均對她不利,但她堅稱自己沒有美國國籍,承辦檢察官黃惠玲追問時,李甚至以:「早已喪失美國籍身分,是美國政府硬要把我當成美國人」的毫無邏輯辯詞,企圖為己脫罪。

非以貪污起訴 須打官司討回

去年三月間,民進黨立委賴清德等人認為李慶安擔任民代期間仍具美國公民身分,向北檢告發她涉及刑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檢方向美國在台協會(AIT)、外交部、立法院、中選會等單位調閱相關文件比對後,認定李自八十年歸化美國後,至偵辦此案時的九十八年一月間,均未喪失美國籍。

起訴書指出,李慶安八十三年當選台北市議員,之後又連任第四、五、六、七屆立委,但她在市議會及立院要求填寫的個人資料中,在有無其他國籍欄位中,不是留白,就是填「無」。

李喊冤 稱服務選民獲得薪資

李慶安在市議員及立委任內,共分別領取兩千兩百六十八萬元、八千零九萬元薪水,合計擔任民代領取的金額高達一億零兩百七十七萬元。

檢察官黃惠玲認為,李慶安八十六年擔任台北市議員期間,曾參與國民黨團連署,提案調查時任台北市副市長陳師孟是否具雙重國籍一案,李當時即應知悉,同時擁有他國國籍擔任公職的法律效力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黃惠玲追查發現,李慶安在二○○五及二○○六年授權其夫余紹逖申報美國稅,是使用美國公民填寫的Form 1040表格,上頭也有李慶安的英文簽名。

起訴書也指出,美國政府刺激經濟方案(類似台灣消費券方案),通知李慶安可領九百美元退稅支票,由於其寄發對象必須在美國繳過稅,且需有社會安全碼,李顯然具美國公民身分,且持續享受美國公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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