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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自:TVBS新聞網

編輯 張哲輔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2/03 12:01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03 12:01

桃園一名邱姓商人在2021年意外猝逝,沒想到妻子隔天就到銀行轉走472萬元,其中273萬元用來支付邱男之債務、喪葬、塔位等費用。婆婆認為兒媳已拋棄繼承,卻詐領遺產,因此提起證據民事訴訟,對方也不甘提反訴。日前桃園地院審理後,判媳婦應還給婆婆273萬4919元,婆婆也應償還媳婦78萬9980元。

據判決,邱母主張,兒子於2021年11月16日死亡,遺產部分兒媳也已辦理拋棄繼承,她是唯一繼承人。可是兒媳卻在兒子死後,將450萬元轉入自己帳戶,並提領現金22萬元,侵占本該由她繼承的遺產共472萬元。扣除兒媳已歸還之198萬餘元,尚有273萬餘元未返還應收帳款,一怒之下提起訴訟。

兒媳辯稱,之所以領取472萬元,是要用於邱男的43萬9980元的喪葬費、35萬元的靈骨塔位費用、6萬5000元的宜蘭縣冬山鄉農會貸款、7萬5000元的宜蘭縣五結鄉不動產之貸款,以及債權人XX園藝維護工程企業社30萬元,加上保險、109年綜合所得稅150萬餘元,所以應不構成侵權行為。

兒媳認為,她是清償邱男的債務糾紛,婆婆繼承的財產總額並未減少,剩餘的198萬餘元也已歸還,婆婆的權益實際並未受損。但婆婆認為,兒媳這些支出的金額都是用兒子的遺產給付,她分毫未出,而且也沒有通知自己。另外殯葬費也是兒媳與殯葬業者所訂定,塔位更是登記在兒媳名下,根本不是替兒子債務處理

不過法官認為,既然該塔位存放的是邱男的骨灰,無論塔未登記在誰的名下,也不妨礙邱母享有不需另行支付塔位費用的利益,兒媳向婆婆請求喪葬、塔位費用自屬有據。然而邱男死後,其遺產應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所以當兒媳領取472萬元時,已屬故意侵占繼承遺產,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定,兒媳得歸還婆婆273萬4919元;婆婆也應該支付喪葬費及塔位費78萬998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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