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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炯榮╱員林報導】2008.10.07



彰化縣許姓男子4年前遇到同姓的許女,許女吹噓父親是鋼鐵公司董事長,家世顯赫,兩人很快墜入愛河並奉子結婚,許姓男子說,婚後許女變成另一個人,不但騙走他的存款,還打傷稚女和他,他已受不了,決定休妻,昨天法官判准離婚。



許女被丈夫控告傷害、偽造文書、侵占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確定。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表示,許女經合法通知都不出庭,行方不明,判決許姓男子勝訴,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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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視新聞2008/10/05報導記者:陳彥伊



情侶吵架居然變成一屍兩命的殺人悲劇!彰化一對情侶因為吵架,男友盛怒之下居然用童軍繩勒死女友,檢警相驗發現女子懷有四個月的身孕,這名男子同時殺死了自己的親骨肉!



劉姓男子坐在警局裡,低著頭皺著眉,他的手裡捏著一團衛生紙,而這雙手,親手殺死了懷有自己骨肉的同居女友,一屍兩命bite警方再九月四號時發現蔡姓女子的遺體,陳屍在住家樓梯間,遺體的脖子上有勒痕及童軍繩,而且懷有四個月身孕,明顯遭他殺,警方當時就鎖定小他時四歲的同居男友涉有重嫌bite經過追查,警方在桃園逮到人,調查後發現,嫌犯酷愛上網,在網路上結交女網友,嚮往有拿錢花用,和蔡姓女子交往之後就常為金錢吵架,沒想到這次爭吵後,劉姓男子會失手殺死女友和肚子中的寶寶,他害怕的四處躲藏,終究難逃法網被警方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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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08/10/20



〔記者李穎/板橋報導〕50歲陳姓男子93年4月與中國羅姓女子結婚,同年11月又與越南籍胡氏女子辦理結婚,直到去年9月,陳某以為和羅姓妻子在中國登記離婚成立,拿著文件到板橋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不打自招,被警方依重婚罪嫌送辦。



警方調查,陳姓男子7年內有5次婚姻紀錄,且對象多為中國籍女子,前3次婚姻分別在82年、90年及91年辦理結婚後不消1年又離婚,一度被質疑是「假丈夫人頭」,4年前陳某與中國籍羅姓女子透過公開儀式結婚,同年11月和越南籍胡氏女子登記結婚,由於在中國娶妻沒登記,戶政人員並未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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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新聞網2008/10/29



台灣福利最好的縣市在哪裡?答案是新竹,因為新竹市政府正在研議,將針對新人提供5萬元的結婚補助,只要住在新竹的市民,結婚就可以領取5萬元津貼,不過前提是3年內不可以離婚,否則5萬津貼將被全數追回。



台灣社會結婚率越來越低,少子化也越來越明顯,為了鼓勵民眾結婚增產報國,新竹市政府現在要推出一項新的措施v那就是針對結婚新人提供結婚補助5萬元,新竹民眾對於市政府這項補助,都覺得可以適時補助新人,減少經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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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2008/11/07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男人的一半真的還是男人?台北縣一名高姓男子婚後喜歡上另一名男子;妻子原本對於老公外遇已經十分難過了,當她得知自己的情敵竟然是一名男性時,更是無法接受,她向法院訴請離婚之後,法官也判決獲准。



女子表示,她已經長達一年多沒和老公做愛,原本以為老公只是對於感情厭煩,自己還希望能靠著溝通去挽回這段感情。後來才發現老公的另一半原來是個男人,兩人開始過著吵架的日子,甚至還有一次被老公反鎖在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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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08/11/13



新竹縣77歲榮民王立成12日晚間疑似與中國籍配偶尹桂香(39歲)發生爭執後,涉嫌錯手殺死對方,然後再用斧頭敲頭、切腹自殺,但警方據報進入屋內時,發現和尹女一起倒在血泊中的王某仍有氣息,將他送醫治療後已脫離險境。



警方調查,曾有家暴前科的王立成疑似有被害妄想、憂鬱、暴力傾向等精神疾病,他5年多前和前妻因家暴離婚後,又到中國娶了山東籍女子尹桂香回台,但他常懷疑尹桂香喜歡往外跑,因此也對尹桂香有家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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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08/11/13



據指出,「哈林」庾澄慶今年6月曾帶著小哈利赴北京與伊能靜「團聚」,一家三口出現在北京街頭共享天倫,哈林帶著小哈利懇求妻子讓孩子有個完整的家,但未如願;昨天哈林的經紀公司証實他的確在6月帶小哈利赴北京,但細節「不方便透露」。



伊騙哈林出遊的男生都是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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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時報2008-11-26【周麗蘭/雲林報導】 



「非常喜愛的一隻筆,有一天就是沒有水了,如果不放下,還是寫不出…」,一位年輕爸爸疼愛兒子有加,卻在一場車禍震驚得知兒子非親生,愛怨悲憤交集,向妻子和情夫提告並求償,最後兒子回歸生父;雖然天倫夢碎,但女法官的一席話,卻讓傷心爸爸放下仇恨。 



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許佩如說,刑庭轉來一件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案件,原告要求其妻與相姦人精神賠償一百萬元,但被告只能以十幾萬元和解,看到卷宗她也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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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2009.02.09



台北市一對夫妻先後外遇,太太先外遇離婚,後來破鏡重圓兩人再度結婚。去年太太發現丈夫外遇欲控告通姦,丈夫卻以二度結婚時未舉行公開儀式,向法院訴請確認婚姻無效勝訴,讓太太不能以配偶身分提告。



闕姓男子指出,卅餘年前他與妻子結婚育有三名子女,妻子因外遇而離婚。九十五年,兩人在子女撮合下再度結婚,同年七月間在家裏填寫結婚證書,兒子、女兒當證人,次日到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他主張,沒有舉行公開結婚典禮和宴客,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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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2009/02/14



模範先生徐乃麟傳偷吃妙齡女子,儘管事後乃哥義正嚴辭地對外澄清純屬誤會,但一度掀起的軒然大波,仍是受到社會放大鏡式地關注。其實,多年來藝人偷吃時有所聞,尤以婚外情最受矚目,儘管結果、下場各不同,藝人偷吃的桃色新聞還是一再上演。



多年前,于冠華帶女子上賓館被媒體踢爆,第一次,于冠華開記者會澄清婚外情傳聞,老婆方文琳當時也坐在一旁給他支持與鼓勵,于嚴正表示新聞只是烏龍一場,一再強調自己的清白,然而,事隔半年舊事重演,于又被拍到帶女子開房間,于甚至一度還想粉飾太平,要求媒體不要刊登,但紙終究包不住火,最後還是坦承婚外情,傷透方文琳的心,銀色夫妻情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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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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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也就是和姦。強姦在舊法時代指的是對婦女用強暴、脅迫等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使其與自己發生性器官接合行為。惟修法後,強姦罪已改為強制性交罪,「性交」一詞已不限兩性間之性交行為,不管是男對女或女對男,一切常態、異態、變態的性行為皆符合性交概念(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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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是發動偵查之原因,且為訴訟要件,若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至於如何為告訴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曾表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明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第五二二二號判例)。是故實務上常見以和解之方式交換有告訴權之配偶不要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以避免通姦罪之刑事責任。



第245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238條、第239條之罪及第240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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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法律上設有專屬告訴之限制,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亦即,犯通姦罪之配偶,為唯一之專屬告訴權人。



第234條(特定案件之告訴人)刑法第230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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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覆。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所以,「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 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覆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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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稱之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所以假如提起告訴,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這是因為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為之,並非對於特定之犯人為

之,因之,告訴權之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自由決定之權,並非許其有選擇所告訴之犯人之意。雖然,依照法條明文,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僅適用於「告訴」及「撤回告訴」兩種情形,但實務將其擴張至其他情形,承認所謂「不得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及「不得自訴之主觀不可分」。前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為縱容、宥恕而不得告訴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告訴。後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不得自訴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自訴。所以通姦罪,不論是提告訴或提自訴,都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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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通姦罪,對於配偶提出告訴者,效力固然及於相姦人;但「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因此,依其反面解釋,若只對相姦人撤回告訴,其效力則及於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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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四歲之人,因無責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以不得為通姦罪之主體。所以配偶與未滿十四歲之女子通姦(和姦)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之未成人為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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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對此舊法曾謂:「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且依舊法第九百九十三條規定,違反者,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舊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和第九百九十三條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已被刪除,其理由是本條有道德制裁之意味,且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且允許撤銷其婚姻,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徒增社會問題。是故,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仍能與相姦者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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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之客觀要件係有配偶者與人通姦,而「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是故,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將構成通姦。通姦罪之客觀要件係有配偶者與人通姦,而「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是故,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將構成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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