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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愛的鬧劇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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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在一起不是為了相互取暖,而是因為愛!

你是愛我還是需要我?



著名的心理學家-弗格姆(E.Fromm)在他的名著(愛的藝術)中有這麼一句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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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的女人,大多願意和男人一起分擔經濟責任,但即使她賺的錢比男人多。

她也不會太樂意奉養男人。



「你今晚要和我共進晚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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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朋友告訴我這故事-他說.....



每天我都在辦公室看到她

這個女同事精明更練,穿著簡單不落俗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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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不是佔有。

儘管自己多愛一個人,

也不能阻礙他自由飛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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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陀曾遇到這樣的事:有一天國王來到佛陀跟前聽法,並開始練習內觀,而通常在家中只要有一個人開始學,慢慢地,法就會影響到家中其他的人。因為國王是一家之主,一國之長,他的影響力自然很大,家中所有的人都在練習這種方法,而皇后瑪麗,也成為一位很好的修行者。他倆常在皇宮裡同一個禪房內觀。

有一天內觀一小時之後,國王問皇后:「若有人問你,你最愛的人是誰?你會怎麼回答?」她說:「我內觀的時候,同樣的問題也浮現出來,我發現其實除了自己,我誰也不愛。」



國王笑著說:「好極了!我也有同樣的問題,同樣的答案。」於是他倆相偕去見佛陀稟告他這件事,佛陀說:「說的好!說的好!」這是走出痛苦的第一步,當一個人開始發現這個問題癥結所在,就可以走出問題,解決問題,否則一輩子都活在想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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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蘋果網絡2008/05/21



讀者楊小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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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歸我,然而在探視的過程中,對方將孩子帶離後,就不願將孩子帶回給我,並表達欲改定孩子的監護權,此後,電話關機,我再也聯絡不上他們,面對這樣的情況,讓我好擔心,請問我可以怎麼辦呢?



答:父母疼愛小孩,這是天性,離婚後,有監護權之一方可享受天倫之樂;只有探視權之一方,只能定時定點看到小孩,難割難捨對孩子的親情。離婚後有探視權之一方將孩子帶離後就不願將孩子帶回,如果只是單純的基於疼愛小孩,捨不得離開小孩,則可透過溝通協調方式解決,如果父母難溝通可透過長輩親友或有力人士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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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欣與俊凱結婚後,房事並不順暢,俊凱有性功能障礙,屢次嘗試不成後,竟拒絕再與玉欣同房,玉欣很受打擊,內心不禁感嘆:到底這樣的婚姻,能有什麼幸福呢?婚姻不「性」福,能夠構成離婚要件?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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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家慶長期派駐大陸,自其大陸新娘淑美產下翔翔後,淑美一直不敢對家慶啟齒,家慶視如己出的翔翔,根本不是家慶親生的,直到翔翔三歲之某日,淑美、家慶夫妻倆竟只因教育子女觀念不同而起了激烈爭執,淑美在情急下竟說溜了嘴,家慶一時突覺綠雲罩頂,顧不了翔翔之感覺,決定為否認其與翔翔之親子關係而提起訴訟,家慶該如何辦理?



依台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此係為子女利益及婚生子女身分安定之公益性,乃有婚生子女推定之規定;另為兼顧真實血統關係,特明定夫妻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本件依台灣民法規定,由於翔翔係在淑美、家慶結婚後所生,因此推定翔翔為淑美及家慶之婚生子女,加以夫妻雙方知悉翔翔之出生已超過一年,因此雙方均逾除斥期間,非但不得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且在法律上翔翔已係淑美與家慶之婚生子女,任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父母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設籍地區之規定」,故家慶若在台灣向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認訴訟,可能遭敗訴判決。不過,台灣民法婚生子女否認一年除斥期間之規定,並不合理,也引起眾多民間團體之批評,立法院也有修正版本存在,將來應該會予以放寬,家慶將來還是有機會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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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民最近在外面過夜的次數越來越頻繁,已經到了華玲不能忍受的極限。華玲想,做夫妻做到這種地步,也算緣盡情滅,於是她下定決心向昌民提出離婚的要求。沒想到昌民竟然不答應,他想享齊人之福,還說外遇養小老婆這件事早已得到華玲的原諒與默許,已無法成為華玲請求離婚的理由。華玲一頭霧水,不知該怎麼辦?



有配偶而外遇與人通姦者,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會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華玲確實有抓到外遇證據,並在知悉通姦後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告訴,昌民的通姦罪就可能成立。另外,華玲還可以向法院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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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台中趙小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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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紅是外籍配偶,嫁來台灣6年,與先生育有一唐氏症兒子,為此先生常辱罵小紅基因不良、上輩子做壞事等言辭。



小紅不堪辱罵想要離婚,但她又擔心離婚後就得返國,將看不到兒子。因為小紅剛拿到長期居留證,所以她打算等兩年後拿到身分證就和先生辦理離婚。但很擔心如果到時候先生不肯替她辦理身分證?她可不可以自己去辦?她對於台灣法律不甚了解,也沒有財力聘請律師與先生打離婚官司,不知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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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莉發現丈夫明倫與同事楊小姐有染,小莉氣不過,想去法院告明倫「通姦罪」,聽說外遇一定要「捉姦在床」,然而捉姦困難重重,讓小莉不知該如何是好。不甘心丈夫的外遇背叛,小莉疑惑的想知道丈夫外遇,想要告他與第三者通姦,一定需要捉姦在床嗎?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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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惠和志明結婚三年多,兩人合夥經營一家小公司,雅惠既要主內又要顧外,辛勞自是不在話下。然而最令她不能忍受的是勞累工作一整天後,志明總是強迫要求她行房,令她苦不堪言,疲憊的身驅得不到絲毫的舒緩。雅惠能夠拒絕志明嗎?



刑法中對於強制性交罪,其保護的法益是性自主決定權,因此夫妻間雖有性行為的義務,若以強迫方式進行,一樣構成「強制性交」罪,志明強迫雅惠要求行房,已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是要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惟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特別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表示配偶之間也可以構成強制性交罪,只是屬於告訴乃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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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麗麗是某大學二年級的學生,她喜歡聽張惠妹的歌,她的同學文成有一張張惠妹的專輯,麗麗想只是自己聽聽而已,用燒錄機自己燒錄一張,有沒有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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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09/05/01〔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公館派出所與社區志工媽媽關懷獨居老人,警民幫忙1名76歲行動不便的林姓老翁整理環境時,發現老翁自我封閉是基於愧疚,不願勞煩負氣離家多年的兒子,警方正設法找尋老翁兒子,希望化解父子心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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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09/04/01〔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



本報昨天獨家報導房東尋找失蹤4年多的女房客何佳燕,何女昨天下午現身向房東致歉。她表示,當年因為父親突然過世,打擊太大,她與母親只想出國離開傷心地,最近才回來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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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9-03-15【蕭博文/台北報導】 



一張泛黃的老照片,串起海峽兩岸相隔一甲子的師生情!六十三年前在北投國小念過兩年書的大陸男子謝建安,昨日與當年的老師洪道生以越洋電話聯繫,勾起對往事的回憶,兩人相約今夏台灣見,回北投國小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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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2009/03/0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市一名蔡姓男子搞外遇,與蘇姓女子到汽車旅館開房間做愛,結果遭妻子當場抓姦查獲,但兩人狡辯說僅是「口交」,沒有「插入」;但雄檢4日偵結認為,兩人當時全裸在床,稱沒有發生性行為,有違常理,因此依妨害家庭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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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褚姵君╱台北報導】2009.02.24



正所謂戲如人生,近來在八點檔中出現的夫妻因失和鬧離家出走,以及親子相認劇情,觸動現實生活中面臨同樣經歷的觀眾,上網刊登尋人啟事。民眾林炳宏在「娘家」官網聲淚俱下向老婆林韻馨道歉,求她回家;董小姐則在「光陰的故事」部落格中貼上已泛黃的幼時照片,希望找到當初將她寄養他人,已離散幾十年的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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