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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愛的鬧劇 (97)
- Sep 14 Mon 2009 17:16
兩個人在一起
- Sep 14 Mon 2009 17:13
你的王子是個小氣鬼
- Sep 14 Mon 2009 17:12
愛與完美
,徵信
佛陀曾遇到這樣的事:有一天國王來到佛陀跟前聽法,並開始練習內觀,而通常在家中只要有一個人開始學,慢慢地,法就會影響到家中其他的人。因為國王是一家之主,一國之長,他的影響力自然很大,家中所有的人都在練習這種方法,而皇后瑪麗,也成為一位很好的修行者。他倆常在皇宮裡同一個禪房內觀。
有一天內觀一小時之後,國王問皇后:「若有人問你,你最愛的人是誰?你會怎麼回答?」她說:「我內觀的時候,同樣的問題也浮現出來,我發現其實除了自己,我誰也不愛。」
國王笑著說:「好極了!我也有同樣的問題,同樣的答案。」於是他倆相偕去見佛陀稟告他這件事,佛陀說:「說的好!說的好!」這是走出痛苦的第一步,當一個人開始發現這個問題癥結所在,就可以走出問題,解決問題,否則一輩子都活在想像中。
- Sep 14 Mon 2009 17:07
惡意剝奪前妻見子 恐失監護權
- Sep 14 Mon 2009 17:07
對方如於探視後不將孩子送回,我可以怎麼辦?
- Sep 14 Mon 2009 17:05
婚姻不「性」福,能夠構成離婚要件?
- Sep 14 Mon 2009 17:03
妻子通姦所生之子女,仍屬婚生子女嗎?
,徵信
台商家慶長期派駐大陸,自其大陸新娘淑美產下翔翔後,淑美一直不敢對家慶啟齒,家慶視如己出的翔翔,根本不是家慶親生的,直到翔翔三歲之某日,淑美、家慶夫妻倆竟只因教育子女觀念不同而起了激烈爭執,淑美在情急下竟說溜了嘴,家慶一時突覺綠雲罩頂,顧不了翔翔之感覺,決定為否認其與翔翔之親子關係而提起訴訟,家慶該如何辦理?
依台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此係為子女利益及婚生子女身分安定之公益性,乃有婚生子女推定之規定;另為兼顧真實血統關係,特明定夫妻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本件依台灣民法規定,由於翔翔係在淑美、家慶結婚後所生,因此推定翔翔為淑美及家慶之婚生子女,加以夫妻雙方知悉翔翔之出生已超過一年,因此雙方均逾除斥期間,非但不得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且在法律上翔翔已係淑美與家慶之婚生子女,任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父母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設籍地區之規定」,故家慶若在台灣向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認訴訟,可能遭敗訴判決。不過,台灣民法婚生子女否認一年除斥期間之規定,並不合理,也引起眾多民間團體之批評,立法院也有修正版本存在,將來應該會予以放寬,家慶將來還是有機會提起的。
- Sep 14 Mon 2009 17:03
夫辯妻宥恕外遇,妻該如何應對?
- Sep 14 Mon 2009 17:02
夫妻離婚,須分擔扶養義務
- Sep 14 Mon 2009 17:02
外籍配偶遭虐待,離婚被遣返?
- Sep 14 Mon 2009 17:02
伴侶外遇想要告通姦,一定需要捉姦在床嗎?
- Sep 14 Mon 2009 17:01
丈夫強迫行房,妻子能拒絕嗎?
,徵信
雅惠和志明結婚三年多,兩人合夥經營一家小公司,雅惠既要主內又要顧外,辛勞自是不在話下。然而最令她不能忍受的是勞累工作一整天後,志明總是強迫要求她行房,令她苦不堪言,疲憊的身驅得不到絲毫的舒緩。雅惠能夠拒絕志明嗎?
刑法中對於強制性交罪,其保護的法益是性自主決定權,因此夫妻間雖有性行為的義務,若以強迫方式進行,一樣構成「強制性交」罪,志明強迫雅惠要求行房,已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是要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惟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特別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表示配偶之間也可以構成強制性交罪,只是屬於告訴乃論而已。
- Sep 14 Mon 2009 17:01
COPY CD有沒有犯法?
- Sep 14 Mon 2009 17:01
老翁心繫離家兒警方代尋人
- Sep 14 Mon 2009 16:59
失蹤4年房客 見報一天現身
- Sep 14 Mon 2009 16:59
跨海尋人成功 陸生念台師 牽起一甲子深情
- Sep 14 Mon 2009 16:58
6旬男老當益壯搞婚外情 嘿咻辯:只有口交
- Sep 14 Mon 2009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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